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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事件1中,建设单位接受并签发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的做法不妥。正确做法是开工报审表应报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受理乙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并签发付款凭证,这些做法均不妥,因为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在事件3中,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影响了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4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有两个做法不妥。第一是未按时限备案,即应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备案;第二是要求乙施工单位在承重墙上按示意图开车库门洞,开车库门洞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才可。 事件5中,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对建设单位、乙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而不应对监理单位、甲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因为二者并无过错。